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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某刑事辩护案例

1.李某是无意间被动听到“某集团公司”名称,不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

李某和王某均供述,李某是于8月17日在朋友聚会吃饭时,听到王某接听同事电话,通话时提到“某集团公司”名称【见卷十五】。二人的供述均表明,王某在通话时未提到具体交易信息,更未提及涉案的“ST某只”。故李某是在偶然情况下被动听到了一个并不确定的信息,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交易信息。

2.李某、王某对通过电话、短信方式联络获取内幕交易信息的供述前后不一致,没有其他证据印证,证据真实性不能认定

李某仅有一次供述王某通话电话联络的方式向其告知涉案ST某只股票的相关信息。王某在2022年7月20日讯问时供述,“(王某)是打电话和见面和我说的,具体怎么说的我忘了,大概意思就是这只股票他知道内幕,让我购买到时候肯定会赚钱”,该供述仅出现一次,且与其之前的陈述、王某的供述均不一致,互相矛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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